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采购的通知
四川省儿童医院、眉山市妇幼保健院采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欢迎具备资质条件、有实力、讲诚信的供应商参与。
本项目最高限价:7.5万元。
一、参加公司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
8.该通告只在我院官网上公示,并未在其他平台进行公示。
二、项目概况
本项目医疗废物是指四川省儿童医院(四川省儿童医学中心)与眉山市妇幼保健院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是《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国卫医函〔2021〕238 号)中所规定除化学性废物之外的各项医疗废物。为了实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眉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需采购具备资质的企业对四川省儿童医院(四川省儿童医学中心)与眉山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废物依法依规的收集、转运、集中无害化处置。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非专门面向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项目。
项目联系人:李琴,联系方式:13666191526
1.技术要求:
1.1.服务内容:本服务项目所称医疗废物是指采购人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是《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中所规定的除化学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之外的各项医疗废物。
1.2.服务要求:
1.2.1.指定专人负责采购人医疗废物处置的服务工作。
1.2.2.根据采购人上年度医疗废物产生量提供相应数量的周转桶。
1.2.3.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交接工作,对移交的医疗废物进行核实后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和《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
1.2.4.指定专人按照约定时间(48小时内)到采购人的医废物暂存仓库接收医疗废物。
1.2.5.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对接收的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
1.2.6.应确保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医疗废物处置资质在有效期内。
1.2.7.应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安全、规范地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并承担医疗废物在离开采购方医院后发生的流失、泄漏、扩散以及其他违反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责任。
2.商务要求:
2.1. 服务期限及地点:
2.1.1.本项目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0.5年。开始时间以合同采购方与供应商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时间为准。服务地点:按采购人要求。
2.2. 付款方式:
2.2.1. 采购人按照如下约定向供应商支付服务费:经采购人使用科室签字确认,且供应商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服务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如供应商未提供全额、正式增值税普通发票,则采购人有权延迟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供应商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3. 供应商权利与义务
2.3.1. 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不得采取分包、转包方式履行合同。
2.3.2. 供应商需根据服务方案(或服务需求响应表)定期、及时向采购人提供相关服务。供应商无故不按时接收、处置采购方的医疗废物,即被视供应商为违约。如违约,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进行医疗废物处置,供应商应采取妥善有效的临时措施堆集、存入或寻求其它合法的方法对采购方的医疗废物进行处理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风险与责任,所增加的处置全部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2.3.3. 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开具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合同履行期间如公司名称和银行账户信息有变,必须尽快以书面方式通知采购人。
2.3.4. 供应商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服务价格不上涨,但可根据国家政策及市场价格行情适当下调。当价格下调时,供应商须提供调价函给采购人,采购人同意后方可调价。合同到期后,若双方无意见,则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三个月,该时间段内供应商同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与责任。
2.3.5.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对于未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及执行的服务,应按采购人要求完成整改。
2.3.6.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供应商操作不当或未按照相关制度、标准进行服务,导致采购人或者第三方人、财、物受损的,由供应商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上述原因影响采购人正常工作的,供应商按500元/天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对采购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3.7.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资质、企业规模、企业股权等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2.4. 保密
2.4.1. 双方均同意对合同执行期间对方提供的资料信息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获知的技术信息、财务信息、患者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予以保密,并在合同终止后长期保密,不得擅自使用、公开或泄露给第三方。若因一方擅自使用、公开或泄露另一方的保密信息而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等)。
2.5. 合同解除
2.5.1. 在合同期内,若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服务的设备等已正常报废或其它原因已停止使用,则双方同意本合同解除,采购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据实结算服务费用。
2.5.2. 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等于不可抗力的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交由另一方后,可以终止执行本合同,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终止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5.3. 若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或未达到采购人规定标准,应按照采购人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供应商赔偿采购人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2.5.4. 一方在执行合同时因违法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等)。
2.5.5.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成交供应商经营许可证到期或其他因素导致不得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的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采购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据实结算服务费用。
2.6. 违约责任
2.6.1.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均属于严重违约。违约方应按本合同总价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等),同时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6.2. 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服务通知后,需按合同约定时间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提供服务。否则,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按500元/次支付违约金,同时采购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三、报名供应商需提供的纸质材料
1. 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
2.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非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双面)。
4.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书。
5.详细说明优惠政策,获得过本行业荣誉,并提供相关资料。
6. 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7. 公司道路运输许可证。
四、其他说明
1.供应商提供的上述所有资料须加盖鲜章并按照上述顺序汇总扫描后发至邮箱:244967716@qq.com,写清楚联系方式。
2.6月25日15:00,带上密封投标文件到综合楼4楼评标室参加遴选。
五、联系方式
综合采购部联系电话:028-35010068;
联系人:苏老师;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科四路868号。
六、资料递交时间
报名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3日11:00,我院不接受逾期递交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