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指南

发布时间:2015-03-10 本文来源: 眉山市妇幼保健办公室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指南

办理出生证明时间:每周一 — 周五8:30—12:00 (节假日除外)     
办理出生证明地点:出生证明办理处(收费室对面窗口)。
办理期限: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  咨询电话:38190222。

办理出生证明所需证件:

1.新生儿母亲本人前来办理需提供:①产妇的出院病情证明书,②新生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新生儿父亲或其他人办理出生证明需提供:①新生儿母亲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可到住院部护士站、出生证明办理处或出院结账处领取), ②产妇的出院病情证明书,③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生育服务证或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无结婚证的,必须由新生儿母亲本人前来办理。
4.无身份证的可使用户口本或临时身份证并复印;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原件并复印;港澳台人士需提供港澳台通行证原件并复印。

办理出生证明的注意事项

一、出生证明一经签发,出生证明上新生儿姓名不再变更;如需变更父母信息,需出具亲子鉴定证明。
二、新生儿姓必须随父或随母,第三方姓无法办理出生证明。新生儿姓名中有冷僻字的,无法上户。
三、对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单身证明及书面声明。
四、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姓名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还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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